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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邀请,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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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奥运、我的设计’全国中小学生艺术之旅(2006)夏令营”活动,
信息说明
邀请,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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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奥运、我的设计’全国中小学生艺术之旅(2006)夏令营”活动,
艺术之旅—宁波
:
为顺利实施由中国美术家协会少儿艺术委员会、中央教科所体卫艺研究中心、中国儿童中心《学与玩》杂志社、中国校外教育杂志社主办的“‘我的奥运、我的设计’全国中小学生艺术之旅(2006)夏令营”活动, 中国校外教育杂志社(以下称甲方)与 宁波 卓越广告公司 单位(以下称乙方)就活动的招生事宜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负责提供活动的师资力量,同时负责学员在活动期间的生活管理工作。
2、 甲方有保留调整行程内容编排顺序的权利,但不减少活动内容数量。
3、 甲方负责外地学员到达宁波之后的接待、生活管理、活动安排等工作。
4、 甲方按每二十位学员免一位带队老师的费用(交通费自理)标准进行收费;
5、 甲方负责提供在活动期间带有统一标志、颜色的服装、太阳帽及胸牌的图样,制作费用(标准另行文)由甲方承担,同时负责每天为每位学员提供两瓶或同等量的饮用水。
6、 活动结束后,甲方负责将营员送到乙方指定地点(宁波),后续所有事宜均由乙方负责完成。
7、 如果活动的预约总人数超过了甲方的接待总量,则甲方将根据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参加活动的营员。如果出现不能接待的情况,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预约人数通知的二十四小时之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二、 乙方权利义务
1、 根据甲方的要求,特授权乙方为本活动在 宁波 招生代理单位
2、 乙方向甲方支付活动价款的标准为1350元/人,此款含在京活动期间的食宿费、市内交通费、保险费、游览门票及活动组织相关费用(不含往返宁波在途费用)。
3、 乙方负责本活动在被授权地区的招生工作(招生标准必须符合本次活动的相关规定);所有学员送达宁波之前以及甲方在活动结束后将学员送达乙方在宁波的指定地点之后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5、 乙方须在开营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通告参加当期活动的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必须包括:参加学员总人数、当期学员的性别构成、年龄构成和年级构成等。
6、 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服装、太阳帽及胸牌的图样提前制作,参加本活动的营员应统一着装。
7、 乙方组织的学员达到宁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递交每位学员的报名表,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营员在宁波的组织、生活管理工作。
8、 所有合作伙伴的对外宣传用语均以“艺术之旅”夏令营方案中的用语为准;对外公开发布的宣传用语均应事先经过甲方的审核和同意。
9、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超越甲方授权之外的任何活动及与本活动无关的任何商业活动,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10、 乙方在活动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统一组织管理。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 付款方式
乙方在入营前十天必须支付全款,若因故在入营前十天不能付全款的,需支付200元的订位费,此款在入营后乙方应交的费用中扣减,如果乙方的实际入营人数与预约人数不符,则甲方将按实际情况收取费用(若入营人数达不到订位人数,多余的订位费不予结算)。
四、双方违约责任
1、 甲方保证向乙方承诺的接待量并和乙方就“艺术之旅”夏令营活动进行合作。
2、3、 乙方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出现损害甲方声誉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并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赔偿。
五、不可抗拒因素
1、 因天气、交通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时间延误或费用的增加,甲方不承担责任。造成景点不能游览,接待单位只负责退门票折扣价,不承担造成的其他责任。
2、 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核收差价(含公共交通调价)。
六、甲方提供授权所必要的相关法律文件及活动所需资料。
七、本协议的有效期从乙方被授权之日起至活动全部结束为止。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订,甲方开出授权书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不得违约,否则将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活动期间的相互往来工作函、传真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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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信息
具体分类:
邀请,约会
所在区域:
宜昌
具体地点:
建国北路三元路口 卓越广告
是否中介:
非中介
联系方式:
0573-2211781 2895781
发布时间:
200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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